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207号 2005-12-2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税地点和征管范围问题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市车购办分别管理。 二、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凡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应要求纳税人写出书面说明(式样见附件1),作为纳税申报表附件留存归档,并受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丢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如能提供机动车经销商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的,征税机关可据此受理申报。申请说明及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实地验车问题 实地验车是堵塞征管漏洞、正确核定计税价格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合理配备人员(原则上应保证两人验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验车场地,可采取集中、事前验车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实地验车时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车辆购置税验车登记表》,查验后由检查人员在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留存联)备注栏签署“已验车”意见并签字。 四、关于车辆购置税特殊计税价格适用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为保证全市车辆购置税管理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各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此条规定时,应及时通过其政策法规科(处)向市局备案后办理。 五、关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确定和全市统一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计税价格确定和统一的具体程序暂定为: (一)各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应及时与市车购办价格信息科联系确定车辆计税价格,据此办理税款征收手续。 各单位应指定负责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人员,每日终了通过内网“咨询答复”栏目,将当日所确定计税价格情况向市车购办补办政策请示事宜,并及时查看内网“咨询答复”栏目有关价格信息答复情况,做好记录,指导日常征管工作。 (二)市车购办要及时联系相关地区国家税务局,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信息在我市的及时确定和统一,及时在内网答复各单位价格请示,建立并做好请示问题记录,并于每月28日将当月请示问题记录资料(以电子数据、EXCEL格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市车购办日常价格信息确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局研究解决。 (三)市局根据市车购办报送的请示问题记录资料,于每月月末汇总上报总局。 六、关于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受理、审批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的受理及审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市车购办按规定管理。 (二)生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或购买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纳税人如需增列免税图册时,应按《办法》要求的内容提出免税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审核后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将资料报送总局审批。 (三)各单位应加强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管理,建立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情况台帐,按减免税管理办法要求受理、审批。 七、关于车辆购置税的退税问题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完税证明正副本、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上牌证明等等)并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受理部门在对纳税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审核无误,并报经县(市)、区国税局批准后,才能办理退税手续。资料不齐全或未经审批的,不能办理退税手续。 八、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由各基层国税局(含市车购办)向市局领用后按规定使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存及缴销台帐,保证证明存放、使用安全。 (二)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完税证明号。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遗失证明等资料,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三)各单位要加强完税证明的缴销管理,完税证明的缴销必须与缴税凭证、作废凭证、日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相互核对一致,实行日结日销,使用人和保管人互相监督,堵塞管理漏洞。 九、关于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应及时建立征收管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制度。继续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自动生成的资料(如:档案卡、征收台帐等)应保留。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时,应认真核对车辆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如有缺失应出具相关证明说明情况并装入档案。 十、关于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定期下发车辆价格信息采集通知,组织价格信息的采集。各市(区)国税局负责所在地车辆生产厂家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其政策法规科(处)负责车价信息采集工作指导和资料核实上报工作,其相关管理科(处)担负具体采集核实工作。市局车购办负责管辖区内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及全市采集信息审核汇总和数据库搭建工作。市局按照总局要求汇总上报信息资料。 (二)车辆价格信息是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基础,各主管税务机关一方面应督促生产企业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确保填报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另一方面,要落实责任进行实地核实,按照市局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十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资料的交换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换问题,由市局统一协调后进行。各局按市局规定办理。 十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报表的印制使用问题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表、变动情况表、档案转移通知书、档案袋,由市局根据总局统一规定样式印制,各局依据市局分配计划领用。其他报表,由各单位按市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使用。 十三、关于车辆购置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税收处罚问题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税收处罚按照总局、市局的相关规程、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局在本通知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研究解决。 附件: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说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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