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29号 2003-06-0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结合管理软件的要求,市局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5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后,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关资料整理保管办法,建立"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退(免)税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岗位和管理人员资料管理方面的职责,提供能够确保安全、符合资料管理要求的"免、抵、退"税资料存放场所。严格资料审核、整理、保管各环节的交接手续,明确资料流转职责,确保退(免)税资料保管万无一失。 二、"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范围 (一)"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资料,包括各种退(免)税单证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说明资料等。 (二)"免、抵、退"税审核资料。指退(免)税审核过程与结果的资料,包括审核确认的审核表,税务机关内部对审核过程资料交接、处理意见报告等。 (三)"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包括免、抵、退审批移交清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等。 (四)单证办理资料。指税务机关按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开具的各种证明、单证。包括有关企业申请资料和税务机关办理出具的各类证明。 (五)"免、抵、退"税会统计资料。如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表等。 三、"免、抵、退"税资料整理保管要求 (一)按分类原则整理保管的退税资料:包括审批资料、单证办理资料、计统资料和其他资料等。 1、审批资料: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免、抵、退审批移交清单等资料。 2、单证办理资料(包括企业申办时所附资料)。 (1)《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包括《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包括《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包括《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包括《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计统资料。 (1)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 (2)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4、其他资料。 包括出口退(先)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等资料。 (二)按分户原则整理管理的资料:包括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的资料等。主要有: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8、《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9、《运、保、佣扣除计算表》; 10、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1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1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1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4、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15、外购四类商品出口的,需提供的有关增值税出口专用缴款书以及税务部门审批表; 16、对中标产品退(免)税所附的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17、其他相关的户管资料; 18、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审核表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对审核过程资料交接、处理意见报告等资料。 (三)退(免)税资料的整理保管。 1、按分类原则整理装订的退(免)税资料,按本办法第三点(一)款所确定的类目归类,应按月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按分户原则整理装订的退(免)税资料,应按户按月整理装订。在年度内,分月整理装订的资料由具体办理部门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年度终了后,统一移交分局归档。 2、资料装订应使用统一的资料封面、目录和封底。资料封面上应填写资料名称、卷内页数、编号、年度等。 3、资料管理人员应将已经整理装订完毕退(免)税资料接收移人指定安放场所,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一定排列次序整理上架,便于调档查阅。同时,建立调档登记制度,不论是内部工作人员还是出口企业,调阅档案都要履行登记手续,确保资料不流失、不泄密。 4、"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至少保存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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