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7]57号 1997-07-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曾先后下发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闽国税所[1995]064号)及其补充规定(闽国税所[1995]064号)仍继续执行。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于5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表样式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 附件:国税发[1997]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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