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55号 1996-11-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二条中“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从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一律不再扣除。 二、[条款修订]各级地税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认真、严肃、彻底清查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努力组织偷逃税款的追缴入库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税屋提示——“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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