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发[1998]第58号 1998-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省矿工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在建国50周年大庆前完成矿工房改造任务,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若干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税收政策 (一)矿工房改造完工交付使用,职工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的,按房改有关规定办理。 (二)矿工房改造工程在建期间未投入使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 (三)矿工房改造工程在建期间的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对矿工房改造工程所建的住宅,比照普通标准住宅的有关规定,给予土地增值税的优惠照顾。 (五)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矿工房改造工程,其建设的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减免税的审批管理 鉴于我省矿工房改造工程政治性强、时间短、情况复杂的实际,为确保减免税款用于矿工房改造工程,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将有关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及时报送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减免税的资料认真审核之后,按照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由省地税局集中审批。对不按规定办理或擅自予以减免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减免税款外,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