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8]1号 2018-2-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经研究,现就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不含厦门)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及经办程序参照居住地城镇户籍人员规定执行;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居住证持有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及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费时,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地税征收机关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三、上述持居住证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待遇领取地的确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厦门市自行规定。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4]13号)不再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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