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0]13号 2000-01-10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再明确规定如下,讲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有者权益(扣除分配利润)的比例高于50%的城市商业银行,应写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附报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等税务机关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由市地国税局签部署意见后,报省国税局审批。否则,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提取的折旧,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城市商业银行为加强安全防范所发生的安全器械购置费、安装费及保安人员的工资等,可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扣除。但年发生费用(保安人员的工资除外)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在二年内分期扣除·每年扣除的具体数额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三、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5% (含5%)以下的,一律由省码税局审批,超过5%的部分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该部分奖金可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附件:国税发[1999]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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