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10]36号 2010-7-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在物业服务支出方面的实际困难,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现就我市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保障对象具体包括以下5类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四)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五)建国前老军人。 二、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标准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所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物业服务费用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补贴资金按照保障对象不同,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建国前老军人,其补贴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属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承担,属区属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属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四、物业服务费用补贴审核认定和发放程序 (一)申报认定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申报认定采取与热保对象申报认定工作并轨的方式。在区供热主管部门对热保人员进行补贴审核认定后,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将同属于物业服务保障对象人员的申报认定材料作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申报认定资料(物业服务保障对象认定条件见附件)。 (二)核算 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保障对象住房面积及所属物业管理单位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保障对象的实际补贴金额,并合计汇总。 (三)复(监)审 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进行复审。 由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各区的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进行监审。 (四)拨款 经复(监)审后,对应由市级承担的物业服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拨付给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对应由区级承担的物业服务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本区物业主管部门。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将物业服务补贴资金拨付给物业管理单位。 呼兰、阿城两区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保障政策规定。 附件:物业服务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此类人员应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一)此类人员应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或《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已关停、破产或解体的,需持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人员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正式文件以及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的,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一)此类人员应持有《黑龙江省就(失)业登记证》,本年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本人的《黑龙江省就(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已关停、破产、解体的,需持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人员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正式文件以及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的,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四、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一)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属国有福利企业职工。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五、建国前老军人 (一)此类人员应持有《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 (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费△ 补贴 意见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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