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0]043号 2000-04-20 各省辖市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按规定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股份以及科技人员用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份,其变现前、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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