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苏地税发[2006]86号 2006-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委托契税征收机关代开房屋销售发票并代征相关地方税收规定失效。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委托契税征收机关代开房屋销售发票并代征相关地方税收规定失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二手房交易环节相关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 为加强税收管理同时方便纳税人,我省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具体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模式: (一)实行驻点征收。各地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原则上均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征收窗口,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契税,地税机关负责代开房屋销售发票,征收相关税收。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契税征收机关代开房屋销售发票并征收相关税收。 (二)[部分废止]实行委托代征。对二手房交易量较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代开房屋销售发票并代征相关地方税收,以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凡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地税机关要委派专人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业务辅导、政策咨询和监督检查。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委托契税征收机关代开房屋销售发票并代征相关地方税收规定失效
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原则上应同时附报购房发票。征收机关审核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未报送房屋销售发票的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契税征收机关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征收机关。 三、合理核定房产交易环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对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纳税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地税部门要与契税征收机关以及房管部门保持经常性的沟通,掌握政府授权职能部门公布的地段房产交易指导价格或征收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定的评估价格,并结合房产交易合同的成交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或核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加强各部门间协作配合 各地地税部门、财政部门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充分利用房产、土地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五、建立信息传递机制 各地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应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具体的信息传递方式,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契税征收机关要加快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网工作进程,并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契税征收信息以及从房产、国土部门取得的房产交易、土地交易信息;地税部门与契税征收机关要加快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对房产交易数据的采集、共享、比对,切实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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