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所字[1998]116号 1998-11-25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4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电网服务企业及全资电力企业,经区国税局审核认定为汇缴成员企业,以新疆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名单附后。 二、新疆电力公司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为发、供电提供服务的企业及其他非电力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电力公司及其所属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新疆电力公司统一计算,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分摊到其所属各汇缴成员企业税前扣除,各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提。 四、新疆电力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年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后,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新疆电力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低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分三年平均摊销扣除。 六、新疆电力公司及其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及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中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七、对新疆电力公司的年度汇算清缴检查由新疆电力公司所在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检查中,有权对其汇缴成员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或交由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25日 附件: 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名单 1.苇湖梁发电厂 2.红雁池发电厂 3.玛纳斯发电厂 4.丰收发电厂 5.风力发电厂 6.乌鲁木齐电业局 7.昌吉电业局 8.奎屯电业局 9.吐鲁番电业局 10.准东电业局 11.电力试验研究所 12.电力调通局 13.电力局机关 14.电力物资局 15.电力教育培训中心 16.电力局财务处 17.疆南电力公司 18.哈密电业局 19.博尔塔拉电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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