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发票承印企业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428号 2002-09-27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审查认定,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和邮电部北京邮票厂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发票的资格。为此市局决定,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为我局新版发票的定点承印企业,邮电部北京邮票厂为我局公园、旅游景点发票中邮资明信片式发票的定点承印企业(仅限此范围),并向以上两家企业发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7年5月15日。发票承印资格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时间另定)。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承印发票企业通讯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承印发票企业通讯录 一、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 厂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4号;总经理:刘伟,联系电话 80483336—8888;业务联系人:陈辉,业务联系电话:80483336—3117。 二、邮电部北京邮票厂 厂址:北京市宣武区右内大街8号;厂长:王振宏,联系电话:63513530;业务联系人:马宝立,业务联系电话:63513534或13910898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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