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77号 2008-0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下属单位广州销售分公司加油站试点使用山东浪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税控收款机(我省国税系统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中标企业)开具发票以来,有助于企业规范发票管理、节省纳税成本,同时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统一发票的管理。为此,省局同意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发票共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票样见附件)。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下属各市分公司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印制手续,按照省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192号)规定执行。 附件: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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