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76号 1998-10-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效率,改进征管手段,现对改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当前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过长所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税收收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市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一律由现行按季申报纳税改为按月申报纳税。 二、为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市局决定,在特区内对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行储蓄扣税系统,代替目前的IC卡纳税。储蓄扣税是指在法定的申报期内,银行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户定额税款资料,自动从纳税人存款户头上将税款扣到税款专户的电子申报手段,与IC卡相比,它更方便纳税人又能更及时反馈信息便于税务部门跟踪管理。各分局可结合实际,在市局的统一安排下,积极稳妥地推行使用储蓄扣税系统。 三、个体工商户改为银行储蓄扣税并按月申报纳税后,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即银行未能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到税款的),一律到办税大厅申报纳税、接受处罚。 四、各分局在由按季申报纳税改按月申报纳税,由IC卡申报方式改为储蓄扣税的转变过程中,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做好技术准备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转变过程不影响正常税收征管工作并不给纳税人造成麻烦。 以上通知,请各分局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市局将统一协调解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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