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费促进2022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促进消费,以稳住消费回暖势头、提升消费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作用为目标,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参与,民生导向、利企惠民,上下联动、兼顾城乡”原则,扩大传统消费,发展新型消费,促进绿色消费,加强文旅消费,提升城乡消费,积极搭建消费平台,壮大市场主体,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促消费活动,进一步激发消费动能。2022年,全区组织举办线上线下各类消费促进活动5000场以上,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持平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网上零售额力争增长1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传统消费。 1. 推进餐饮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发掘自治区传统饮食文化,研发预制菜品,丰富菜品供给,满足个性化、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推动“互联网+餐饮”发展,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团餐、套餐、自主配餐、年夜饭等特色服务。推动完善餐饮标准,大力推行分餐制,推广使用公筷公勺,提供小份菜、半份菜,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用餐新风尚。(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鼓励对国五(含)标准以下非营运车提前报废,报废国五(含)标准以下自有车辆并在区内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完成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凭借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车回收证明、新车购车发票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每个消费者只能享受1次补贴,2022年补贴10000辆。(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支持各盟市升级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入驻市场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支持鄂尔多斯市二手车出口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开展线上线下供需对接,鼓励企业通过连锁经营、“互联网+家政”下沉服务。通过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对开展家政培训、提供家政创业服务的自治区创业园(孵化基地)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给予资金支持。巩固家政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重点关注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新型消费。 5. 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体系。以盘活闲置资产为基础,培育和壮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提升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载体功能,助力传统企业转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创新发展,带动创业就业,推动自治区特色商品电商化发展和销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培育扩大网络消费。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组织自治区企业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根据具体成效,对提供服务的企业在服务成本方面予以20%且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7. 扩大数字消费。鼓励和支持各盟市推进5G网络等新基建,丰富消费新场景。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的赋能和效益倍增作用,增加“智慧商店”“智能商圈”“数字化店铺”和个性化定制消费供给,推进“云逛街”“云购物”“云展览”“云旅游”等新型消费业态发展,推动消费数字化转型从吃、穿、用等实物消费领域加快向医疗、教育、文娱等更多服务领域扩张渗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党委网信办、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激活夜间消费。依托现有商圈、商业中心区、步行街、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体育馆等文体娱乐载体,通过延长营业时间、增加智能消费、增加服务业态等方式推动夜间消费集聚区发展,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和支持各盟市利用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户外广告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夜购、夜食、夜秀、夜健、夜读等主题推出各类特色活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针对重点国别或知名商品,举办国际美妆节、时尚购物节、进口特色商品展等专场进口商品展销活动,丰富消费品类,提升消费水平。(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0. 支持出口转内销。支持建设特色优势产品出口转内销商业街,举办出口转内销消费促进活动,与线上线下采购商进行供采对接,扩大内销市场。(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推动免税购物加快发展。支持满洲里和二连浩特边民互市贸易区在区内城市设立互贸进口商品展示店,推动蒙古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15国进口来源地免税商品展示展销。适时争取在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绿色消费。 12.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将自治区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快递物流配送、出租车、网约车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不低于30%;环卫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不低于1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鼓励各盟市加强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设施的补贴,鼓励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且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促进家电家具消费。支持各盟市组织家电连锁企业或本地家电经销龙头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对淘汰旧家具、购买环保家具给予一定补贴,对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的家电家具经销企业给予活动组织、宣传等方面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推进绿色商场创建。支持创建绿色商场,对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确定并在商务部备案的绿色商场创建企业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回收企业采用自建、承租、承包等方式运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提升塑料废弃物回收能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鼓励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行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并进行升级改造,对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文旅消费。 17. 加强文旅消费载体建设。大力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长城和黄河国家公园建设,支持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等品牌创建工作,对当年成功创建以上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活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文旅消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激发商旅文体融合消费。积极扶持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店、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驻场精品旅游演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商业深度融合,发展冰雪运动和冰雪消费,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城乡消费。 19. 推进特色步行街建设。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步伐,编制步行街改造提升项目规划,实施步行街改造提升工程,支持自治区级步行街升级改造,积极创建国家级步行街。对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等按企业(单位)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推进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便民化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便民早(晚)市等社区商业模式,提升便民生活圈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对补齐社区商业设施短板,丰富商业业态,新建和改造提升社区商业综合体、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菜市场等项目,按企业(单位)实际支出给予适当支持。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每个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资金奖补。(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加强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以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为引领,推动建立完善旗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苏木乡镇为重点、嘎查村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商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实现农牧民增收,促进农村牧区消费扩容提质。培育旗县域商业体系示范县(旗),对获得示范县(旗)称号的示范地区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牧区物流快递网点布局,鼓励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整合末端投递资源,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拓宽多品牌进嘎查村渠道。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嘎查村业务服务,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单给予一定补贴。(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搭建消费平台。 23. 打造品牌消费促进活动。围绕节日消费特点和消费结构升级方向,支持开展“欢购内蒙 惠享生活”“冰雪消费季”“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内蒙古美食荟”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消费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可有效整合银行、银联等金融机构资源,依托银联云闪付、电信翼支付等平台向辖区居民发放消费券,重点支持购物、商贸流通、餐饮、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促消费活动。(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强化展销联动。充分利用“内蒙古味道”、中国—蒙古国博览会、内蒙古绿色农产品博览会、进口博览会、消费品博览会等区内外重点展会,为相关产业生产、销售、采购搭建对接平台。对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活动的参展企业,在展位费、搭建费、宣传费方面给予适当补贴。深化京蒙两地农畜产品流通领域合作,对各盟市在京组织开展的农畜产品消费帮扶活动、集采直购、品牌宣传、产销衔接等给予一定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党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促进会展业发展壮大。支持各盟市举办各类展览展销活动,对展会时间、地点及举办周期相对固定的展会,对与自治区主导产业链密切相关,且规模较大、辐射带动力强的市场化、商业化专业展会给予一定支持。重点培育本土品牌展会,引进全国性大型展会,发挥会展平台集聚作用,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消费。(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壮大市场主体。 26. 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贸企业、打造大型商贸综合体的,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对在区内设立中国(内地)首店、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给予落户奖励。对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和投入500万元以上开设品牌门店的,在租金、装修费用方面给予一定支持。鼓励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满足中高端消费需求。支持国内行业排名靠前的大型实体零售或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培育新增经营稳定、管理完善的商贸企业达规上限;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农批市场实行统一核算;鼓励生产加工型企业实施“工贸分离”,单独成立销售公司。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且纳入贸易统计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盟市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鼓励企业在自治区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加强对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自治区商务厅、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28. 压实主体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加大促进消费工作统筹协调力度,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29. 科学合理评估。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促进消费增长政策措施,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对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30. 强化考核激励。根据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质效等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对拉动全区消费增长作用显著的盟市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激发企业活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稳中有进,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政策。 一、旅游业 1.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旅游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旅游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长城和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品牌旅游景区等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 安排4000万元资金,对当年创建成功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或列入备选名单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安排4500万元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店、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驻场精品旅游演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和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和岗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全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现代商贸业 10.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餐饮、零售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3. 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便民化发展,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便民早(晚)市等社区商业模式,提升便民生活圈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对补齐社区商业设施短板,丰富商业业态,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社区商业综合体、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菜市场等项目,按企业(单位)实际支出给予适当支持。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每个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奖补。(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安排2000万元资金,推动商贸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培育发展“首店经济”,支持零售业创新转型。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住宿行业构建以“数字化、智能化、线上化”为主线的酒店管理模式。(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支持各盟市组织家电连锁企业或本地家电经销龙头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对淘汰旧家具、购买环保家具给予一定补贴,对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的家电家具经销企业给予活动组织、宣传等方面的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贸企业、打造大型商贸综合体的,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对在区内设立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满足中高端消费需求。支持国内行业排名靠前的大型实体零售或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支持培育新增经营稳定、管理完善的商贸企业达规上限;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农批市场实行统一核算;鼓励生产加工型企业实施“工贸分离”,单独成立销售公司。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之后连续三年达到限额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在自治区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依托现有商圈、商业中心区、步行街、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体育馆等文体娱乐载体,通过延长营业时间、增加智能消费、增加服务业态、延长公共交通夜间营运时间等方式推动夜间消费聚集区发展,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对于商务部门推荐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提供全程式常态化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 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餐饮配送等便民养老服务。(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22. 以盘活闲置资产为基础,培育和壮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提升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载体功能,助力传统企业转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创新发展,带动创业就业,推动自治区特色商品电商化发展和销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组织自治区企业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根据具体成效,对提供服务的企业在服务成本方面予以20%且不超过 200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24. 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针对重点国别或知名商品,举办国际美妆节、时尚购物节、俄罗斯特色商品展等专场进口商品展销活动,丰富消费品类,提升消费水平。(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现代物流业 25.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6. 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7.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8. 长期执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通行费5%折扣优惠政策;2022年12月31前,对行驶在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客货车实行5折至8. 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29. 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发展,综合运用现有建设资金支持渠道、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出台城市配送冷藏车便利通行等政策,进一步降低冷链物流运输成本。(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对2021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在道路运输领域出台的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核查,杜绝违规收费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31. 2022年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民用运输机场场内新能源车辆给予购置补贴,自治区按照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0.5比例进行配套,自治区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50%。(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车购税资金支持,加大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项目储备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指导各盟市运用中央下达自治区出租车、农村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资金盟市统筹部分中不低于30%比例,对经营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予以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支持物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提升运营水平。2022年培育认定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枢纽建设运营标杆企业1家、具有自治区特色的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物流园区12家。组织开展A级物流企业申报与评估。积极开展“司机之家”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司机之家”给予补助,每个补助3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鼓励对国五(含)标准以下非营运车提前报废,报废国五(含)标准以下自有车辆并在区内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完成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凭借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车回收证明、新车购车发票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将自治区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快递物流配送、出租车、网约车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不低于30%;环卫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不低于1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鼓励各盟市加强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设施的补贴,鼓励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且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牧区物流快递网点布局,鼓励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整合末端投递资源,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拓宽多品牌进嘎查村渠道。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嘎查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年每单不超过0. 3元补贴区间,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差异化补贴政策。(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示范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旗县域商业和农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推动“一个上行”(农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业 46. 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转移定价(FTP)机制,将LPR内嵌到FTP和传导相关环节,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引导自治区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47. 建立融资对接示范平台,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动自治区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依法推动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涉企数据有序有效接入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积极推广“信易贷”线上融资模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自2022年起至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运用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深入开展2021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深入开展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和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监测督导和通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信贷供给。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定力,增加首贷,平稳续贷,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 49. 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公司,适当吸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资本,组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的自治区担保集团。(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科技和信息服务业 51. 推广大数据、5G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商贸物流领域的应用,助力商业供应链信息化水平提升。提高物流平台智慧化水平,大力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网络货运平台建设,着力培育网络货运企业,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500万元,试点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全区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快现有基础设施设备数字化升级改造。(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大数据中心,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康养老托育服务业 56. 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新建、改扩建、租赁三种开办方式分别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4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可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家政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供需对接,鼓励家政企业和家政平台通过连锁经营、“互联网+家政”下沉服务。对被商务部认定为家政劳务输出基地且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按规定对开展家政培训、提供家政创业服务的自治区创业园(孵化基地)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其他政策 63.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64.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减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释放的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66. 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对信用评级评估为“优”“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7.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普惠小微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事宜。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 68. 对新引进和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第三方支付、典当、小额贷款等非金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69.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房屋2022年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因减免租金造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当期损益影响,在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考核中,将予以认可并视同利润加回。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于中高风险地区2022年可减免3—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可减免1—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且确有困难的房屋业主,2022年按规定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0. 2022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1. 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服务业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员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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