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政策。 一、加快推动“专精特新”发展 1.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型企业用好融资担保工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各类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开放式、低成本的创新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提供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加大力度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 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培育新型业态 7. 对当年创建成功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或列入备选名单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和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10. 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区内企业对接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提供服务成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11.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12. 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机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对中小企业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13. 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保中小企业款项及时、合规支付。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减税降费优惠力度 14. 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部分“(一)加大减税力度”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除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16.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17.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18.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19.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五、持续推动降成本 20.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房屋2022年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因减免租金造成的国有企业当期损益影响,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将予以认可并视同利润加回。(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提倡对于中高风险地区2022年可减免3—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可减免1—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且确有困难的房屋业主,2022年按规定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 5%。(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3.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4. 继续通过“免申直返”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企业申请。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5. 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2022年继续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自治区总工会、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对通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ETC的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对行驶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的客货车实行5折至8. 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27. 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持续实施涉企收费减免,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纾解流动性困境 28. 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定力,增加首贷,平稳续贷,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30. 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对信用评级评估为“优”“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31. 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对接困难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恢复发展中的风险保障需求,加大营业中断保险产品等助力企业恢复发展的保险产品供给,着力提高保险保障程度与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停工停产的服务行业投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保单,按规定办理保单延长保险期限手续。(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32. 督促保险机构加强理赔服务质效,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简化单证流程,做好与疫情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七、降低融资成本 33. 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自2022年起至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运用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督促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切实做到涉企收费公开透明。推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信贷环节不合理收费,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减轻服务业领域相关企业负担。(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普惠小微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事宜。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深入开展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和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监测督导和通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信贷供给。(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39. 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公司,适当吸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资本,组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的自治区担保集团。(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 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建立融资对接示范平台,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动自治区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依法推动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涉企数据有序有效接入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积极推广“信易贷”线上融资模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行政服务 42. 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43.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基本实现企业所有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44. 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45. 依托“四位一体”就业服务平台,拓宽企业用工渠道,提供线上线下联动、供需匹配精准的就业创业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6.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人力资源产业园、科技园等人才密集场所设立人才工作服务站,主动对接企业需求,集成为企业、人才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人社公共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7. 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48.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专利检索,对接转移转化院所研究成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继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采购服务业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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