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2〕4号 2022-4-28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 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间,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本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二、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办法 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办法,暂继续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1号)执行。 本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根据《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时,原市级及省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根据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粤人社规〔2021〕4号文要求,推动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平稳过渡到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具体举措。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如何过渡? 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间,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本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期间如何实施浮动费率? 答: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办法,暂继续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1号)执行。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结束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如何执行? 答:《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根据《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在过渡期结束后,自2024年7月1日起,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初评标准(试行)〉和〈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一)创新完善工伤预防标准体系的需要。2021年,我们开始探索工伤预防项目评审标准,以内部文件形式制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工伤预防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指引和标准的通知》,应用到当年工伤预防项目评审实践,工伤预防专家评审顺利,完成制定《2022年度深圳市工伤预防计划项目》。在对2021年评审实践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结合评审专家意见建议,我们对评审标准指标进行优化完善,形成《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初评标准(试行)〉和〈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更好促进工伤预防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规范、高效。 (二)引导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们加强工伤预防政策解读和宣传,由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相结合,工伤预防影响逐渐扩大,企业和行业协会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积极性大大增加,2021年申报项目是2020年申报项目的8.4倍。随着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增加,申报单位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理解和申报文件编制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部分申报单位对工伤预防项目的认识存在偏差。因此,有必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发布《通知》,促进申报单位理解、掌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要求和重点内容,引导申报单位规范申报文件编制,统一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形式,进而提高评审工作效率,遴选出更优秀的工伤预防项目,提升工伤预防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取得实效。 (三)更好发挥全国工伤预防重点联系城市作用的需要。近年来,我们以双区建设为契机,率先建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率先出台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伤预防专家能力建设,积极宣传发动相关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相关部门申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协会及企业参与、专业机构运作的工作新格局,工伤预防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底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40个工伤预防重点联系城市之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通知》,有利于探索和积累深圳经验,更好发挥全国工伤预防重点联系城市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初评标准(试行)》 该初评标准主要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方面,设置了4项指标,规定各指标的初评要点、标准,明确4项指标全部符合要求的才能通过初评。 1.申报主体适格性指标。该指标主要审查申报主体是否具有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资格,是否属于申报要求的主体范围。 2.形式要件符合性指标。该指标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和时限是否符申报要求。 3.申报项目符合性指标。该指标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类型、数量、服务范围和对象、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等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4.其他指标。该指标主要审查申报项目材料是否存在雷同的情形。 (二)关于《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评审标准(试行)》 该评审标准对通过初评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设定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21项,明确了各指标的分值、评审要点和评分标准。 1.基本情况指标(9分)。该指标主要审查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与工伤预防项目匹配情况。下设二级指标2个,分别是“1.1项目基本情况”“1.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其中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主要从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技能(资格)、专业学历等方面进行审查,更好满足项目组织实施需要。 2.必要性和可行性指标(20分)。该指标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下设二级指标4个。其中,“2.1项目背景情况”指标,主要审查项目服务范围内的行业或企业的工伤发生情况及原因分析、项目需求、发展情况;“2.2项目必要性”指标,主要审查申报项目对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提升工伤预防意识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性、普及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意义、作用;“2.3项目可行性”指标,主要审查绩效目标及效益、实施流程及环节等安排的可行性;“2.4实施风险及应对措施”指标,主要审查对项目风险认识程度和应对措施合理性。 3.实施条件指标(18分)。该指标主要审查申报项目实施条件是否充分,下设二级指标4个。其中,“3.1硬件条件”指标审查是否满足项目实施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硬件;“3.2人员条件”主要审查项目团队成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服务技能(资格)、专业学历等;“3.3技术条件”指标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相关项目实施经验、开展项目方法和技术手段;“3.4其他相关条件”指标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宣传或培训管理组织是否健全、业务范围是否涵盖宣传或培训。 4.绩效目标指标(10分)。该指标主要审查绩效目标的符合性、合理性、可靠性、可衡量性、可行性、匹配性等,下设二级指标2个,分别为“4.1定性目标”“4.2定量目标”。 5.费用预算指标(10分)。该指标主要审查经费预算的合规性、有效性、可靠性、匹配性。 6.实施计划方案指标(33分)。该指标主要审查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下设二级指标6个,分别为“6.1服务范围和对象”“6.2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6.3实施内容”“6.4实施方法和技术手段”“6.5成果及形式”“6.6组织保障”,从六个方面对实施计划方案进行审查,并明确要求预期成果必须包括书面报告且可量化、可考核, 7.附加指标。该指标设定了二级指标3个,其中,“7.1加分指标(10分)”对设立了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有重大创新或有鲜明深圳特色、近两年工伤发生率呈下降趋势的,予以加分激励;“7.2扣分指标(60分)”对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存在申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未通过验收、未按规定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且经督促仍逾期不改正的,以及拒绝协助、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工伤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予以扣分,从而督促申报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并配合监督检查;“7.3一票否决指标”对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不实承诺、费用预算不合规、单位资质不符、申报材料雷同、单位有实施项目未通过验收、不配合监督检查和一级指标有零分(附加指标除外)的项目,进行一票否决,不予纳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更好体现基金监管要求,保障工伤预防经费使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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