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2000]78号 2000-10-1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而未摊销完的房屋装修费,也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市局津国税外[1999]29号文件第二条房屋装修费按10年摊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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