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96号 1996-12-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饮食、桑拿、保龄球、卡拉OK、歌舞厅等娱乐、服务行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需要增加列举项目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在取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举项目的收入时,一律按规定开具《广东省××市(县)饮食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统称“定额发票”)。 第四条 定额发票的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票面套印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定额发票的式样分为固定金额式和梯级式(见附件),具体采用何种式样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定额发票一式二联:第一联 存根联;第二联 发票联(付款人报销凭证)。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 梯级式定额发票票面须印明各梯级的金额,票面起止金额暂分为:壹元至玖元;壹拾元至玖拾元;壹佰元至壹仟元。 第五条 定额发票采用撕票的方式组合开具。开具时再采用黑(蓝)色水笔加填付款人、项目、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再加盖开票单位(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为便于开票,项目栏和开票日期栏可采用加盖印戳的方式开具。 第六条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娱乐、服务行业的企业,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申请印制印明企业名称的定额发票。 印明企业名称的定额发票的式样,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参照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式样审定。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能及时足额依法申报纳税的娱乐、服务行业的企业,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继续使用复写填开或电脑打印开具的印明企业名称的发票。 第八条 定额发票采用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的供应方式。用票人每次购票,需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税务机关查验后,用票人再持《领购发票申请书》及发票领购簿到发票供应单位购领发票。 地方税务机关对已用的发票存根要逐本检查,并在发票分户明细帐和征收底册上分别登记比销。 已查验的定额发票存根,税务机关在其封面加盖“已查验”的印戳后,交由纳税人自行保管或税务机关代为保管。 第九条 对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取得的零星收入,可免以逐笔开具发票,但必须登记《营业汇总凭证》,如消费者索要则不得拒开。 《营业汇总凭证》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并视同发票管理。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设立定额发票的总分类帐和分户明细帐。 总分类帐记录定额发票的领入(印制)、发放和结存等情况;分户明细帐分户记录定额发票的发放、核销和结存等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每月要对定额发票进行一次盘点,并编制盘点表,保证发票的帐帐、帐实和帐表相符。 第十一条 各用票户应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和领用登记制度。应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发票,以保证发票的安全;应设立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购入、使用和结存等情况进行登记。本单位内部有两个以上用票户的,还必须设立分户明细帐,分户记录各用票户的发票领入、核销和结存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定额发票只准用票人自己使用,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借用或代开; 开具发票必须准确、完整,并加盖开票人的印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白条单及其它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三条 娱乐,服务行业的税款征收,采用如下方式:查帐征收;发票加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使用定额发票的企业及使用复写式或电脑打印式发票的企业,采用查帐征收的方式,其他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采用发票加定额的征收方式。 既不使用定额发票又不使用复写式或电脑打印式发票的纳税人,可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具体采用何种征收方式,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税款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没有特殊情况,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采用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取得的未开具发票的零星收入核定纳税营业额。核定的纳税营业额加上定额发票的开具金额,即是纳税人本期营业税的计税金额。 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营业额,即是纳税人本期营业税的计税金额。 第十五条 继续使用复写或电脑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利用发票偷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使用复写或电脑开具发票的资格,改用定额发票。税款征收方式相应改为发票加定额的方式。 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如实地纳税申报,同时报送本期《发票购(印)、用、存报表》。 采用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还必须列明发票的开出金额。 第十七条 其它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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