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 粤府函[1999]141号 1999-01-01 省外经贸委、水利厅、物价局: 省物价局粤价[1999]9号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3年内,对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由现行按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1.5-1.8‰征收,降低为按不超过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自行制定。 二、对广州市区域内外贸企业提围防护费的计征标准,仍按粤府函[1998]337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在1995年的办法和标准(外贸企业的销售额的0.3‰)的基础上,按增加比率不超过50%核定标准和征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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