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46号 2005-06-23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向居民直接收取的采暖收入、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其中,向居民直接收取的采暖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其免税收入: 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免税收入=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居民免税销售收入占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三、上述公式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按照公历年度内的实际经营收入计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见附件)。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凭证明单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收入并办理免税事宜。 四、《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局使用。 附件:《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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