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内跨地区重点工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16号 2005-01-2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省内跨市重点工程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征管法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征管的规定,对省内跨地级市重点工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省内跨地级市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地方税收,根据征管实际,地税机关可依法委托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出资方(以下简称受托方)代征税款。 二、对省内跨地级市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代征税款的,由省统一办理委托代征手续,省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受托方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代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方税收。 三、按照集中管理、属地纳税的原则,对省内跨地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受托方代征后,仍分别向施工所 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对应代征的税款,由受托方根据工程投资预算等情况向委托方报送分市、县(市、区)工程投资明细表、建设合同复印件,详细说明工程发生的劳务费、设备款项等,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工程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款及分县(市、区)应缴税款。审核确定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分送受托方及相关市、县(市、区)地税机关。 五、受托方向施工企业开具的完税凭证,由施工地所在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并按规定实施管理。 六、受托方凭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的《重点工程应纳税款分县(市、区)明细表》及相关县(市、区)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税收缴款书》第六联报送委托方备查。委托方应按规定建立委托代征税款台帐。 七、按照代征协议,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其应支付的手续费由相关县级地税机关在代征税款入库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委托方,统一支付给受托方。 八、受托方应按规定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帐》,定期向委托方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工程竣工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及时对代征税款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办理终止代征手续。 九、施工企业凭建设方开具的完税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再扣缴税款。 十、委托方应及时将委托代征证书复印件分送相关县级地税机关并加强联系,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共同做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受托方及施工企业等单位涉及的其他税务管理事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地级市内跨县(市、区)的重点工程地方税收的管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也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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