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综[1996]2338号 1996-12-0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财综字[1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集中缴库单位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号文件规定,集中缴库单位为:民航,铁道,军工、邮电,交通等五部门,其中:交通部门是指由交通部集中的车辆购置附加,港口建设费,及水客运附加费。五部门应交的“两金”集中缴入中央国库。 二、关于“两金”入库级次及缴库办法 对清欠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除五部门外)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上缴市财政入市级国库。 对清欠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仍按原入库办法执行。属于中央单位(除五部门外)和市属单位上缴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上缴市财政入市级国库。属于区县单位上缴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上缴区县财政;入区县国库。清欠的“两金”收入按原办法缴库后,由国库市分库按比例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办法 由市国税局将1996年3月1日至12月20日中央单位(扣除五部门)上缴分级次,分款项的“两金”入库数,于12月25日前提供给国库市分库,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分库按照此办法进行调整。 四、有关“两金”征收业务经费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本市有关办法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1996年1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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