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40号 2007-4-1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市在具体操作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才能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其下方正中央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沪国税流[2004]17号文)。前阶段,我们发现本市仍有个别商贸企业在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市局决定结合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沪国税稽[2007]4号文),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对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2006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第7行次"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大于0,是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便于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在征收系统中,按三种不同口径抽取了购入废旧物资抵扣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通过FTP网络下发。 二、检查期限根据《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稽[2007]4号)的规定,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废旧物资抵扣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步骤、内容和处理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财税[2001]78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分为四步: 第一步 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商贸企业对照财税[2001]78号和沪国税流[2004]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在纳税申报当期进行纠正,并向各征收分局报告。 第二步 各征收分局对照下发名单,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四个环节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是: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1)是否及时认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核实;(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输入"商业企业"状态标志。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1)是否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划分是否正确;(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变更状态标志。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1)列入名单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清单上实际抵扣的税额与下发数是否一致;(2)日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综合申报代替正常申报行为。4."一窗式"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处理方式是否规范。 第三步 开展检查工作。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对列入检查范围,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填报《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表》(附件1)。重点是:1.是否有利废的生产场地、设备和生产人员,与利废生产是否匹配?2.相关合同内部是否相符、发票是否齐全,资金流向是否正确? 第四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1.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虚开抵扣凭证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立案上报或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2.对实际从事利废生产,由于该部分收入比例较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就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部分,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应严格区分废旧物资贸易部分和生产部分,对划分不清的,废旧物资进项一律不予抵扣。3.对采用委托加工等非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的商业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商业企业的,不得计算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1.本次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征收分局具体负责落实工作,2007年4月中旬,市局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布置,并下发名单。4月20至30日,纳税人自查自纠。5月8日起,各征收分局开始检查,5月底以前完成整个检查工作,并将总结和整改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2.各征收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应及时总结,针对管理薄弱环节,积极制定措施,加以改进。3.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市局将利用新征管系统平台,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四个管理环节,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抵扣日常管理的监督。各征收分局应做好以下工作:(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检环节。各征收分局应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货物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每年年检前先进行实地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状态中进行"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核实内容包括: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废旧物资名称、进货渠道和货款支付方式、单耗、资金流量等等。(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环节。按新增标识封闭申报表相应废旧物资的抵扣行次。(3)有"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企业必须规范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异常处理后还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不予以综合申报。 附件: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表及自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12日 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查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所、主管税务分局各留存一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