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豫0223刑初279号 发文日期:2020-12-29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豫0223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30日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耿伙新村一区59号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于2019年8月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艳丽,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二部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陆某及指定辩护人李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以办理贷款需要注册公司为由,联系他人办理公司全套手续(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国税注册、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承诺每套公司手续给付人民币1000元,介绍他人办理再给付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陆某带领唐某、王某等人先后办理了盐城市龙鸣思达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玉丽商贸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全套手续。之后,其将从唐某等人处获得盐城市龙鸣思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156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公司手续交给了何某某(在逃)等人。2017年11月25日,盐城市玉丽商贸有限公司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向宝丰县金瑞煤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为419894元。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龙鸣思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开具信息,银行明细,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非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陆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关于陆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指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玉霞 审 判 员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耿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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