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非正常户,很多纳税人谈之惶恐,避之不及。我们对非正常户到底了解多少,怎么才能远离非正常户,从而减少涉税风险。我们从了解非正常户开始。 一、什么是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给出定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户的定义,首先是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其次在税务机关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经过实地查验,查无下落的,同时还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才会被认定。后在2019年4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申报,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其为非正常户。换言之,只要企业在连续三个月内纳税申报任意一税种,都不会被认定非正常户。 二、认定为非正常户有什么后果?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由此可见,成为非正常户,首先是该企业会被收缴发票,且不能领取发票,并对欠税企业追征税款和滞纳金,长时间列入非正常户还面临税务登记证件无效或者注销的风险;其次会影响纳税等级,直接判D,公开直接责任人名单,并对直接责任人经营的其他纳税人形成关联D级纳税人;同时,会受到出口退税、纳税评估等方面严格审核和管理措施;还会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生产许可等诸多方面受到一系列限制。 三、评为非正常户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总结一下,只要接受处罚并申报缴纳税款,就可以解除非正常户;同时,还可以对纳税信用重新评价,只是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 四、如何查询合作伙伴是否是非正常户? 税务机关在对非正常户的管理中,对有关开展非正常户的公告中明确: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以山西税务局为例: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查询—纳税服务—非正常户公告,输入所属税务机关点查询。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查询—纳税人资格信息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 五、不幸和非正常户打了交道,应该如何自救? 同合作企业发生了经营业务,后期知晓其是非正常户,无法正常取得发票,可凭借列入非正常经营户证明资料、合同或协议以及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以及其他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列入非正常经营户证明资料、合同或协议以及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是必备资料。 参考文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非正常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问题:非正常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对认定非正常户的标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来源:合肥财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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