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结算时间为交货两月后付款,请问依据税法规定及合同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时间?我公司能否以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下发国税函[2008]87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应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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