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税发[2006]1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备案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01
摘要: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实行年度备案制,每年第一季度末层报上年计税价格进行备案,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调整或变化的要于调整变化后一个月内,对该产品计税价格进行层报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备案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国税发[2006]112号           2006-1-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我区酒类产品消费水计税价格,促进酒类生产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备案范围为酒类(包括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及酒精)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类别、品牌、规格的酒类产品。

  二、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备案内容为外购原材料品种及成本(包括包装物)、生产成本、单位成本利润率、出厂销售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及相关资料。

  三、酒类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可信、完整的会计资料,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和税率(税额)。

  四、酒类生产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将销售的,以套将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五、主管国税机关将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资料分户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报送时限内以纸制文件同时报电子文件曾报区局审核备案。

  六、对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酒类产品由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由基层国税机关提出核价意见,同时附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对核价的认可材料、酒类产品计税价格核定审批表(见附表二),层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对粮食白酒需要核价的,由区局呈报总局予以核定。

  七、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实行年度备案制,每年第一季度末层报上年计税价格进行备案,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调整或变化的要于调整变化后一个月内,对该产品计税价格进行层报备案。

  八、本办法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详情及涉及到的相关表单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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