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函[2013]2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23
摘要:实施汇总征税是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也是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改革的需要。汇总征税试行初期,主要依托现有的H2010通关系统,按照分类通关和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在部分关区、企业先行先试。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税函[2013]238号        2013-08-23

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西安海关:

  为落实201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精神,切实深化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创新,按照从顶层设计海关征管业务的要求,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选取部分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总征税是海关对进出口税收进行征缴的一种作业模式,与现行逐票征税模式不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

  实施汇总征税是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也是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改革的需要。汇总征税试行初期,主要依托现有的H2010通关系统,按照分类通关和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在部分关区、企业先行先试。

  二、参加汇总征税试点的第一批海关为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和西安等9个海关。

  总署将根据试点情况和系统功能的完善程度,逐步扩大试点海关范围。

  三、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现场海关负担。

  四、参与试点的企业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具有担保验放通关资格;

  (二)以生产型企业为主。贸易型企业原则上应为自营进出口业务;

  (三)进口业务在2011-2012年间月平均进口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过去三年没有重大违规、走私犯罪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五)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申报规范率较高;

  (六)服从海关征税管理,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五、试点企业应向纳税地海关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是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组成的混合担保等三种。

  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具有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六、汇总征税的期限暂定为一个月。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汇总征税期限的,应报总署同意。

  七、试点海关对试点企业、参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四、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于9月15日前反馈总署关税司,由总署集中进行系统参数维护。

  八、试点海关要按照《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详见附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对试点现场和企业的宣传与培训,保证试点工作稳妥可控。

  执行中如有问题,各关应及时报告总署。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3日

  税屋附件:

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是海关汇总征税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申请汇总征税企业的资信评估、审核;负责对税款总担保银行的资质进行审核,管理银行总担保保函,确定企业采用总担保的方式。

  第三条 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向货物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提出汇总征税的书面申请,并提供银行总担保保函等相关材料,接受海关的综合评估、审核。汇总征税的企业缴税必须选择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

  第四条 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应将汇总征税企业的名称、10位注册编码、总担保备案编号、批准期限、适用关区、保函编号、总担保金额和有效期等信息以关发文形式报总署关税司。关税司审核后,将有关数据转发电子口岸建立企业数据库,同时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支付平台),建立企业总担保电子台账。

  第五条 汇总征税的企业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家企业在海关只有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只能对应一家银行出具的保函。以银行保函(或保函保证金混合)形式担保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H+二位关别+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以保证金形式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J+二位关别+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

  第六条 直属海关的审单处和现场海关设立专岗受理汇总征税业务,按照现行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 汇总征税的企业在报关单预录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如录入的报关单与企业在电子口岸数据库备案的信息对比无误,系统自动对该报关单电子数据添加“汇总征税”标识。报关单打印时,报关单右上角显示“汇总征税”字样。

  第八条 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审结完毕后,H2010将报关单电子信息发送到支付平台,由建立在支付平台的总担保台账扣除相当于税款总额的担保授信额度,扣减成功后向海关发送担保额度扣减成功通知。

  第九条 汇总征税的企业持带有“汇总征税”标识的报关单到现场海关办理分类作业的手续。

  现场接单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现场作业-选择查验/放行管理-现场卡口作业,输入报关单号,如提示“汇总征税报关单核扣额度成功,准予放行,该单经审核同意担保放行”,表示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它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单证放行处理。如额度扣减不成功可联系支付平台检查原因,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改为正常缴税模式。

  第十条 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在办结担保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现场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对超期交单的,海关按照超期未现场交单的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征税的企业如采用无纸化模式,按照现行海关通关无纸化操作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完成上个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然后到现场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

  现场海关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现场作业-税费打印-汇总征税集中打印,输入企业十位编码进行查询和打印。打印成功即可向支付平台发送实扣指令。打印不成功可按照现行电子支付的操作办法进行补救操作或改为柜台支付。

  支付平台凭银行发送的税款“实扣成功”回执在总担保系统中恢复相应的担保额度。

  汇总征税额度的扣减、恢复只对应应缴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它费用,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在放行前缴清。

  第十二条 现场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有误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改单处理,并生成新税款信息。H2010将撤销原税款信息,并将新税款信息发送至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根据新税款信息在总担保台账系统中重新进行额度核扣。若发生超出担保额度情况,现场海关通知汇总征税企业立即缴付税款,企业应当在税单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汇总征税税单第6联不必随报关单归档,由各现场海关按照汇总征税企业和不同打印汇总时段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银行按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企业一年内两次出现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取消该企业汇总征税资格。

  第十五条 汇总征税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

  第十六条 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按照责任分工,对已放行汇总征税报关单电子数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事后批量复核,对其申报规范性、归类准确性、价格合理性、证件齐全性、税率适用性和程序合法性等进行事后综合批量复审。在批量复审中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定期反馈关税部门。涉税金额较大和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反馈关税部门,停止相关企业汇总征税资格。

  第十七条 现场海关应指定专人做好汇总征税企业未入库税单的监控工作,做好税单数据库已生成未打印、已打印未核注、已核注未核销税单的监控和催缴工作。

  第十八条 支付平台每月2日前(2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2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照直属关区汇总各企业保函额度剩余情况,将有关数据发送直属海关,对直属海关提供实时查询功能和热线服务电话400-821-7660;确保建立在支付平台上的有关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做好有关运维保障工作。直属海关负责核对额度扣减情况是否有误,如发现额度扣减错误,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支付平台予以更正,并抄报关税司。

  第十九条 关税部门牵头对汇总征税企业在每年年末实施年度审核,主要对企业报关单申报质量、超期办理税单集中打印手续、税款入库、超担保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可继续享有汇总征税资格;未通过审核的,暂停或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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