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4]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8-05
摘要:促进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与国内信用体系相衔接,基于AEO企业信用信息情况,依法给予外汇结算、信用保险、物流运输、出口退税等便利化举措。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26号                        2024-08-0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加快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健全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

  (一)促进内外贸标准和检验认证衔接。加快建设芙蓉标准化产业集聚区,吸引国内外标准化组织机构入驻,提高标准转化率,打造质量、标准、检测、认证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为企业提供内外贸标准认证服务的平台、机构发展,降低企业内外贸标准认证成本。鼓励省内标准化组织、龙头企业、研究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标准认证机构合作,支持省内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获得海外授权,打造“一个标准、一次检测、一次认证、多国认可”模式。加快建设中非标准合作创新中心,推动国内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在非洲设立分支机构和实验室,为国内企业进出口非洲产品提供认证、检测、通关便利化服务。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和检测认证规则,探索湘粤港澳检测、认证结果互认。充分发挥(长沙)中非技术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和(长沙)植物提取物产品技术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作用,提升企业应对技术贸易壁垒能力。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贯彻国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后国民待遇,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内再投资、参与招标采购、申请资质许可、本外币流转等方面依法实施便利化举措。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合法对待内外资企业。完善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办法,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程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物资进口预约通关、应急通关保障机制。深化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扩大非药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积极争取海关总署支持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在境内销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证。积极培育引进“三同”专业认证服务机构,鼓励商协会制定本行业内“三同”认证标准,有序开展行业认证。探索将“三同”认证范围从食品、农产品领域延伸至一般消费品、工业产品等领域。加强对“三同”企业和认证产品的宣传推介,对“三同”认证产品出口探索实施便利化监管创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拓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渠道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举办出口转内销产品巡回展销活动和外贸企业产销供需对接会。加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及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支持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内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推动湘企湘品出海。加强与国内外新零售、品牌折扣店、即时零售等平台合作,创新消费应用场景。(省商务厅牵头)

  (五)搭建内外贸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中非经贸博览会、中部博览会、北斗规模应用国际峰会等活动作用,办好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长沙)交易会,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商品交易市场。有序推进境外商协会建设,鼓励内外贸企业以境外经贸合作区为平台开展跨国经营。(省商务厅牵头)

  三、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内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以服装鞋帽、家居家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加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突出抓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广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管理国际标准,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依托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检索一站式服务。督促电商平台落实网络经营者资格和商品审查责任,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处置网络侵权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内外贸信用体系。发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便利内外贸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一批诚信商圈、诚信市场、诚信步行街。促进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与国内信用体系相衔接,基于AEO企业信用信息情况,依法给予外汇结算、信用保险、物流运输、出口退税等便利化举措。(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海关、省税务局、湖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物流便利性。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推进长沙全球性国际邮政快递枢纽建设,促进邮政快递基础设施与交通设施、邮政快递枢纽与综合交通枢纽统筹规划建设。加快推进中通货运航空公司总部基地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沿线港口联动,加快发展铁水联运。加快推进五大国际贸易通道建设,支持打造“湘粤非号”铁海联运品牌,促进怀化—东盟通道提质扩量。稳步扩大湘粤港澳“跨境一锁”,畅通长沙—香港国际邮路、国际货运通道。探索果蔬出口拼装、供港澳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检业务改革,保障生鲜农产品安全稳定供应港澳。(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场管理集团、长沙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内外贸人才支撑。加强内外贸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发挥中非经贸合作职业教育产教联盟、中国—老挝职业教育产教联盟作用,搭建内外贸一体化产教融合发展平台。加强校企合作,鼓励省内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与内外贸一体化企业联合培养具有实操能力的内外贸专业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主体

  (十)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一批内外贸并重的领跑企业,建立针对内外贸企业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的新型补偿机制,开展针对性帮扶活动,引领上下游企业协同开拓市场。支持港澳台企业拓展湖南市场。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企业加大帮扶纾困力度,支持其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基地。(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推动4×4现代化产业体系内外贸融合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深入实施“智赋万企”行动和“数字商务”行动,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触网上云、组团出海。积极引入优质特色内外贸产业项目,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加强商标和地理标志培育、管理和运用,推进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支持打造区域品牌,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品牌。支持申报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支持内外贸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外贸代工企业与国内品牌商合作,支持流通企业、平台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与制造企业开展品牌合作。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探索建设中国特色品牌厂商折扣店,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培育一批引领性内外贸品牌。加大“湘”字品牌海外宣传力度,鼓励我省老字号品牌走向国际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内外贸一体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

  (十三)突出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示范。承接好国家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在省内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内外贸一体化基地,开展差异化探索。依托自贸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加大内外贸一体化相关改革创新力度。在全省总结形成一批改革创新经验和内外贸融合发展的典型案例。(省商务厅牵头)

  (十四)延伸装备制造业后市场链条。积极推动工程机械、机床、风电光伏、航空航天等大型装备及其零部件再制造出口。支持开展装备制造业企业再制造能力评估。对进口设备风险较低的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在再制造能力评估、装运前检验等方面给予便利。加快建设工程机械再制造(二手)设备出口基地,提供展示交易、设备维修、评估拍卖等综合服务。支持企业在非洲、中东、中亚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工程机械售后服务中心和海外中心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保税业态内外贸融合发展。争取国家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参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综合保税区结合内外贸发展需要,积极开展保税租赁、保税研发、保税培训、保税拍卖等保税服务业态。(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内外贸一体化服务保障

  (十六)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统筹用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支持符合投向领域和项目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信用保险综合性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综合运用共保、再保等形式,加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力度,积极支持产业链重点业务。积极创新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发挥全球信用保险风险信息数据库作用,支持中小微内外贸企业查询海外客户风险情况。(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湖南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金融创新赋能。充分利用“湘信贷”“湘企融”等综合平台,提高对内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有序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各银行机构依托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落实国家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有关政策,提升试点企业数量和金额。有序开展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省内银行与依法取得相关支付业务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经常项下跨境结算服务。持续推进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建设,在货币互换协议框架下,探索中非贸易企业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全流程闭环操作模式。支持我省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资质,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方式。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打造内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围绕内外贸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标准认证、人员培训、法律咨询、品牌设立、市场开拓、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可为企业转型发展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内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省商务厅牵头)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跟踪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商务厅解读《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湘政办发〔2024〕26号,以下简称《工作措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工作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强调,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动同线同标同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求,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全面部署内外贸一体化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59号国办发〔2023〕4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我省作为全国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我省制定了《工作措施》,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加快促进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

  二、总体考虑

  《工作措施》一体贯彻国办发〔2021〕59号、国办发〔20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具体政策措施。主要突出四个方面:一是突出规则制度引领。加快促进内外贸相关规则、管理、标准衔接,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堵点。二是突出主体培育发力。拓宽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渠道,加强内外贸一体化市场主体、重大平台培育,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创新。依托开放平台创新优势,加大内外贸一体化相关政策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延伸装备制造业后市场链条,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四是突出发展环境优化。在内外贸企业关切的财政金融、信用保险、通关物流、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人才支撑、综合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营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内容

  《工作措施(审议稿)》共分六个部分19条。

  第一部分“健全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包括促进内外贸标准和检验认证衔接、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和推动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等方面内容。

  第二部分“开拓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渠道”(第四条至第五条):主要包括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和搭建内外贸交流合作平台等方面内容。

  第三部分“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第六条至第九条):主要包括加强内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内外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物流便利性和强化内外贸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

  第四部分“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主体”(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包括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和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五部分“深化内外贸一体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包括突出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示范、延伸装备制造业后市场链条和推动保税业态内外贸融合发展等方面内容。

  第六部分“强化内外贸一体化服务保障”(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包括加强财政资金保障、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和强化金融创新赋能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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