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抵扣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外[2000]16号 2000-12-13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外资企业收购免税农业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管理,防止企业不按规定开具,或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虚构进项税额抵扣、甚至骗取退税,经研究,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免税农业产品规定如下: 一、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出现虚开或多开,一经发现,除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处罚外,取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购买权。 二、销售香菇、草席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销售额来核定其合理的购进金额,据此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免税农副产品×买价×扣除率+当期购进半成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进项税额+当期除半成品外的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免税农副产品×买价×扣除率”与“当期购进半成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进项税额”之和,不得高于以下规定的当期实现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的比例: 香菇 :销售金额/进项金额规定=1:0.85 草席:销售金额/进项金额规定=1:0.60 企业实际发生数高于规定比例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低于规定比例按实际发生数予以抵扣,年度终了,期末留抵数(高于规定比例部分)不得结转下年抵扣。 三、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局涉外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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