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并不直接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规定情况下,大规模开展全行业存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是当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纾困之举,目的在于通过资金流供给,增强企业信心,保经济保民生保就业。 在未实施留抵税额退还政策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每月征期内仅需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纳税人应对其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要满足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纳税人就要确保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当期销项税额的真实性可理解为不能隐匿收入,少报销项税额等,当期销项税额的准确性可以理解不能延迟确认收入或者错误适用应税税率等,真实性的问题容易引发《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认定,准确性的问题容易引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少缴税款的认定,此外有关当期销项税额还容易存在未视同销售等特殊规定的问题。 当期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可理解为不能接受虚开发票,多认证进项税额等,当期进项税额的准确性可以理解进项税额应转出而未转出等,真实性的问题除了容易引发《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认定外,还涉及接受虚开的刑事违法后果,准确性的问题同样容易引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少缴税款的认定,此外有关当期进项税额还容易存在明显不合理提前取得发票等时间节点的抵扣问题。 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法定的应纳税额和意定的留抵税额是一对正反数,只要一般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依法合规,就不会出现期末留底税额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众多留抵税额不真实、不准确的公开处罚案例,其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都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申报不真实、不准确。 实施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政策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完成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后,可以自愿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在进行留抵税额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时,必然延伸到对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的审核,甚至于要向前追溯对往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实施检查。 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所以申请留抵税额退还被税务部门予以重点关注,或者予以立案检查,其最终原因是因为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申报不合法不合规。 区分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申报行为,和期末留底税额申请行为的违法行为认定,在当下极具现实意义,那就是消除社会上那种,税务机关依靠留抵税额退还申请钓鱼执法的错误理解。 对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存在的违法行为,属于偷税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属于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于期末留底税额申请行为,如果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当然,如果针对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发生了大面积的追查溯及,只能说明,往期或者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申报质量不高,无论是历史原因还是什么原因,留抵税额的退还政策,附带实现了对历史申报问题的一并清理。 基于上述描述,在一般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存在不合法不合规问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单单仅认定或者着重强调,纳税人存在骗取留抵税额的违法行为,是不恰当的,也是片面的。 真实的骗取留抵税额违法行为,应该是指,在留抵税额真实准确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伪造资格等手段,使得本不符合申请条件但骗取税务机关给与了退还,这类行为才属于真正的骗取行为。 总之,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自身增值税申报有问题,不论往期还是当期,请不要去薅留抵税额的羊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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