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193号 2003-07-10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共享系统主要是解决不完全具备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素质的部分小型企业的实际开票需要,适用范围是部分经营规模及发票使用量较小的企业。 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不超过十万元。 三、纳税人在办理使用税控系统核准登记时,同时提出使用共享系统申请(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审批表》注明“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字样)。 四、纳税人按照“一机一卡”的管理规定办理专用设备的购领、发行及专用发票领购。 五、纳税人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办税员)办理共享系统开票业务,办税员可不参加税控系统知识的培训,但办税员的相关信息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备案。 六、纳税人将已发行的专用设备交由中介机构安装时,办税员应预先在共享系统中设定登录开票系统密码。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票时,由办税员输入密码登录,并监督操作员完成专用发票的开具。 七、纳税人抄报税按照“一机一卡”的管理规定办理。纳税人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及时抄税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同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八、纳税人发生专用设备的故障维修(更换)及税务变更等情形涉及金税卡重新发行的,按照“一机一卡”管理规定办理,同时做好与中介机构金税卡取用交接手续。 九、纳税人具备自主开票条件后要求退出共享系统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先办理发票缴销,并于次月完成抄报税工作后办理。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安装使用共享系统,自2003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一律不再为其代开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批确认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服务范围划分另行通知。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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