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8-21
摘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74号     2006-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现将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8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