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7]114号 2007-04-27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7〕92号)收悉。经研究,对新办的其他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的企业取得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的规定,其他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不属于其所列举的减免税范围,因此,对其他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企业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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