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493号 1999-07-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函[2007]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5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继续实行由开发银行总行“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具体征收管理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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