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及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功能升级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9]167号 2009-05-25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及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功能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功能升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针对海关扩大数据项出口报关单的应用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明细表打印调整等,具体的升级内容可参看随软件下发的更新说明。 二、各地技术、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务必于2009年6月2日当天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工作,升级期间应通知各县(区)局用户暂停客户端连接,有关升级办法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文档》(附件1)。申报系统升级时间由各地按照不影响正常申报、审核工作的要求下自行安排。 三、各地可以通过省局FTP“进出口税处省局下发软件下发”接收相关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免费发放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一步指导纳税人充分利用技术支持电话0411-85865678-810/803获取支持帮助。各相关企业也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申报系统,有关升级办法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文档》(附件2)。 五、各地在软件运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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