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节能减排主要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17
摘要: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有关节能减排主要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一、节能减排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二、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办法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101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101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8、89条。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四)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国家即将出台的有关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文有关精神,国家即将出台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借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