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5
摘要: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6年12月31日,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1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1 500 000

  20×6年12月31日,XYZ银行应确认的贷款减值损失

  =未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款本金+应收未收利息)-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16 500 000-9 766 600=6 733 400(元)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6 733 4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6 733 400

  借:贷款——已减值  16 500 000

  贷:贷款——本金    15 000 000

  应收利息       1 5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33400

  (3)20×7年12月31日,XYZ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

  确认减值损失的回转=9 766 600×10%=976 660(元)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976 660

  贷:利息收入    976 660

  据此,20×7年12月31日贷款的摊余成本=9 766 600+976 660=10 743 260(元)

  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会计上不冲减当期利息收入,20×6年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利息,不作当期扣除,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处理也一样。

  税务处理确认利息收入15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3340

  (4)20×8年12月31日,XYZ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但20×8年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却为9 000 000元。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 074 326

  贷:利息收入       1 074 326

  借:存放同业      9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9 000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999 386

  贷:贷款损失准备      999 386

  注:20×8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0 743 260+1 074 326-9 000 000=2 817 586(元)。由于XYZ银行对20×9年及2×10年的现金流入预期不变,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2 817 586-1 818 200=999 386(元)。相关计算如表2-6所示。

  肖宏伟——23号公告出台背景

  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如何计算收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是新法实施以来税企业争议较大的问题。由于金融企业由国税局管理--所得税税收问题地方政府干预较少;而且还由于金融企业大多强势,能够与主管税务机关据理力争。结果是2008年以来,新法、实施条例,以及后来的国税函[2010]79号文关于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金融企业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上从未执行,税务机关也未对其进行强制征税。客观地说,金融企业做法也有一定合理性的。

  今年九月扬州培训、座谈,各省又一次建议总局尽快明确,而且大多所得税同行认为金融企业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于是23号文出台了,金融企业坦然了,一直这样帐务处理,有了政策支持,不会受到补税处理了。税局也轻松了,征管或稽查工作中,不将应收未收利息确认收入,也没有执法风险了。

  特别注意的是:

  1:“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改变了新法、条例、国税函[2010]79号文关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原则。实质上是:金融企业具有特殊性,总局认为税法没有明确依据,只能适用金融企业的会计规定了。

  提示:此文件只对金融企业有效,非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不能比照。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条款可能会有争议。

  申报表如何填?“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何操作?是直接减收入,还是增加扣除项目,或是做纳税调减处理,还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有想象空间。

  金融企业存在一定的调控余地。

  如需要多计收入,可以迟一些冲回,反之亦然。特别是跨年的利息。

  而且收入确认了,冲减收入做抵扣处理,较为少见。对企业有利。因为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额将会增加。

  此现象值得分析和注意。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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