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06
摘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18、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金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文件精神,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可按总包合同计算,对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9、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中:“……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对于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有什么要求,资产清偿证明由谁出具,市场公允价值由谁估算?

答:强制执行证明应由法院出具,资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市场公允价值以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20、问: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企业提交的损失原因证明材料中是否一定要有法院或第三方的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如果抵押物不通过法院处理,不需要提交法院或第三方证明。

21、问: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代偿损失,担保公司与银行有约定,代偿损失以银行为原告,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担保公司报财产损失依据?
答:担保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追偿,以银行为原告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担保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依据。

22、问: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精神,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不需要审批。

23、问: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报批?
答:无形资产损失情况比较复杂,总局已明确的,各地可依据总局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其他情况待进一步研究。

24、问:政府搬迁造成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清理损失是否需要办理报批手续?(企业有5年重置资产计划)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据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造成的资产损失,不需审批。搬迁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精神,对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25、问: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是否按照预付账款坏账损失进行审批?
答: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属违约支出,不需要审批。

26、问:小规模企业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当年即改按查账征收方式?
答:小规模纳税人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年一般不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待次年年初改为查账征收,原则上一年一核。

27、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

28、问:出口企业代垫的运费、保险费,是否可以预提?
答:根据收入和成本相配比原则,运费和保险费等代垫费用应据实在税前扣除,进出口公司预提未付部分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29、问: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
答:汽车销售公司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0、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31、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32、问:企业筹办期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文件精神,企业设置“开办费”科目进行归集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企业无“开办费”科目设置的,可直接进行相关费用归集。但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待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一并按规定计算扣除。

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33、问: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答:查补收入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基数。

34、问:执行《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问题,如何判定贷款人是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如何判定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从何时开始计算?是贷款前还是贷款后?
答:按身份证、户口本注明的住址划分农户及非农户,如税务机关有异议,可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5、问:企业在淘宝网开设网店,企业通过支付宝收取货款时,淘宝网直接从货款扣除手续费后再将货款支付给企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无相关合法凭证入账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网上销售,购货方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销售方企业支付给信用卡发卡银行的手续费无相关合法凭证,是否可凭与银行对账单入账?
答:经了解,支付宝公司对淘宝卖家从支付宝中收取货款扣除技术服务费,如淘宝卖家预留真实的身份资料,支付宝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企业应提供与支付宝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费协议。

企业网上销售,购货方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销售方企业支付给信用卡发行银行的手续费,可凭与银行对账单入账。

36、问:企业境外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相关支出凭证,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真实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37、问:新办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国发[2011]4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限暂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即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38、问:福利企业等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属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暂按免税收入处理。

39、问:(1)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产品送给外单位试用,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1)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2)可按视同销售处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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