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与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及股份制企业的处理原理相一致,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还是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均不视为股息、红利分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亦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如果仍需征税,则明确因个人本人实际出资而形成资本公积溢价部分,本质上为原个人投资者的原始资本投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企业转增他人溢价投入部分而获得额外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如果需征税,应考虑允许其在转增资本时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适当递延,以缓解投资者现金压力。 三、统一地方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征收操作,允许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准予分期或递延缴纳税款,减轻地方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如政策明确任一情况或时点需应税的,则应同时明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应允许调整出资的计税基础,避免后续出现重复征税。 “随着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规范个人投资者在资本运作过程中的相关税务处理,将为激发社会资金投资活力,助力国家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翟美卿说。 就恢复民企信心方面,翟美卿表示,政府方面还需要更多的实际行动。重点在于落实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优惠政策,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此外,翟美卿建议,加速建设针对乡村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对乡村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知识科普;二是重视乡村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和排查,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心理卫生服务能力;三是打造乡村儿童心理健康建设生态,倾斜心理健康服务与公益服务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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