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财法税[2011]55号 2011-11-21 税屋提示——依据新财法税[2023]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3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0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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