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改]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1-12 税屋提示——
文件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条款修改]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条款修改]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五条 纳税人具备清算条件而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清算。 [条款修改]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并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增加补正资料时间)完成清算审核。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清算审核时间的,应当将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2、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 3、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安合同和结算资料;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没有提供以上清算资料,致使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条款修改]第八条 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 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第九条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对应征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全部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增值税预缴等有关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等表格(式样附后),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参照制定并自行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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