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提的利息费用是否做纳税调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10-12
摘要:  问:我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每3个月结算利息费用,到2011年年底正好不是结算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问:我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每3个月结算利息费用,到2011年年底正好不是结算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利息,若能在汇算清缴时取得银行利息票据,该预提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