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 (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3)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限在—年以上。 十、哪些个人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劳动者 (不含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同时办理参加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十一、个人参保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哪些? 答:个人参保者可以在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300%之间,选择确定当年7月至次年 6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目前,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为20%,下岗、失业职工凭有效的下岗、失业证执行17%的缴费费率,今后如遇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十二、个人参保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有哪些? 答:1、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保者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暂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失业金期满60日内,可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参保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2、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保人员(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的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全年在1月份一次性足额缴纳。 十三、个人参保者如何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个人参保登记后,于次月1日至23日,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合肥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徽商银行营业部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各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金额须与参保个人向劳动部门申报审核的缴费金额相一致。 十四、个人参保者如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按年预缴。本人上期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期满时需及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再次申报,续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若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的,需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重新进行参保登记。 十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计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个人参保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十六、个人参保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个人参保者重新就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办理。在统筹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个人参保者重新就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办理。 十七、个人参保者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个人参保者原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可按《关于贯彻皖政办 [2002]30号、合政办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2号)有关规定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的费率为20%(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仍暂执行17%)。 十八、个人参保者退休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个人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九、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后,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个人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个人参保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l、个人参保者在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2、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补缴之月起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3、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续保的,按首次参保处理,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再计算。 二十一、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个人参保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3、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