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保险政策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3
摘要:一、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哪些? 答: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一、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哪些?
答: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以下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医疗、失业保险费。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如何确定社会保险费费率?
答: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特殊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特殊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社平工资计算)。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o.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调整按省规定执行。

三、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定义的?
答: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
答;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缴费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 (由缴费单位从地税部门传递)、《缴费基数核定通知书》,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

五、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1、缴费单位按月在每月10日前到所属的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缴费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携带上年度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缴费个人申报核定次年(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并负责从缴费个人本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应缴费额。核定后的单位人数变动时,按月申报缴费人数变动情况。
3、新参保的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一并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款;
(2)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七、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1) 按本人缴费工资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利息。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中,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部分: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计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3)前两项的利息。

八、职工怎样了解本人参保缴费情况?
答: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参保缴费情况:(1)缴费单位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2)企、事业单位将单位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纳入厂务,事务公开内容;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写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条款。(3)缴费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经本人签章,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发放上年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九、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答: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支付。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八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比照—次住院处理。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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