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政策及实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彩云 人气: 时间:2013-03-17
摘要: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676号)文件中对于注销登记模块的操作实务的说明,不同的注销原因会有不同的注销逻辑:
1.当企业申请的注销原因为“依法解散”、“依法破产”、“依法终止纳税义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清算”状态,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
2.当企业申请注销原因为“依法合并”、“依法兼并”、“依法分立”、“其他注销原因”时,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给出“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提示,当选为“是”时,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清算”状态,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当选择为“否”时,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待注销”状态,注销审批后改变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3.当企业申请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等其他注销原因的,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待注销”状态,注销审批后改变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因此,根据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注销模块的操作实务中对注销的不同原因,再对照财税〔2009〕60号文件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可以将清算条件概括如下:
1.由于财税〔2009〕60号文件的第1项规定的原因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点的原因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2.进行重组的企业可以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而直接注销税务登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注销原因,决定是否进行“所得说清算”,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重组是可以直接核准注销。
3.对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

也就是说,企业终止经营的,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重组、变更经营地点等其他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并不一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三、清算期间
如何确定清算期财税〔2009〕6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84号文件都没有规定如何确定企业清算期间的开始日和截止日,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中有概括性的规定:“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这一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和难以辨认性。实际上,说得浅显易懂些,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最终的一项标志性事项就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至此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资格就消亡。因此,所得税清算期间实际上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关于清算期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企业清算期间已经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终止经营之后,就进入清算期间,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二)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比如,从1月1日到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这一期间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期,企业取得的为正常生产经营所得,对于这部分所得,应以当年从1月1日到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自企业生产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终止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为清算期。实际上,在CTAIS系统清算所得税申报模块也是这样默认的,比如当企业进行注销登记申请时,系统会要求受理人录入“企业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然后才能受理成功;等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系统会将“清算所得税申报所属期间起”自动默认为之前录入的“企业生产经营终止日期”。

四、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税〔2009〕60号文件也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对照财税〔2009〕6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可以得出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处置损益+债务清偿损益一清算费用一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资产处置损益”是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
“负债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税金及附加”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其他所得或支出”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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