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办理条件: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
办理程序:
(一)注销申请及汇算申报
1.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2.税务登记为总机构或非总分机构,且存在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人状态才能为“清算”。
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当企业申请的注销原因为“依法解散”、“依法破产”、“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清算”状态,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的次日。
(2)当企业申请注销原因为“依法合并”、“依法兼并”、“依法分立”、“其他注销原因”时,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给出“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提示,当选为“是”时,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清算”状态,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的次日;当选择为“否”时,2.0版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待注销”状态。
(3)当企业申请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等其他注销原因的,注销登记申请保存后,2.0版将纳税人由“开业”状态转变为“待注销”状态。注销审批后改变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二)清算结束进行清算申报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清算”状态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后,方能允许审批注销,否则,CTAIS系统强制不能注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