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即以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为依据,凡是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被认定在本国境内的公司为本国居民公司。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开地点。 主要经营活动标准:即以公司经营业务的数量为依据。实行这一标准的国家,通常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是在本国境内实现的,该公司就是本国居民公司。 控股标准:即以一个公司拥有控制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的居民身份为依据,有控股表决权的股东是本国居民,该公司也为本国居民公司,并负有纳税义务。 (二)避税可能为了使上述标准难以确定,居民公司可采用一些技术处理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1)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他们的财权。 (2)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 (3)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 (4)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之外做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 (5)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6)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全额纳税。 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筹划法与个人利用居所迁移避税筹划法相似。确定公司或有关机构的居所在哪里,主要以该公司或机构的控制管理部门设在什么地方为准。比如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法国公司可以是法国居民公司。由此可见,公司在别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可以作为居民公司对待,同时也不应妨碍该公司母国也将其作为居民公司看待。因此,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的一个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例如,法国斯弗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列手段和方式避免在英国具有居所和成为英国纳税义务人:(1)该公司中的英国股东不允许参加管理活动,英国股东的股份与影响和控制公司管理权力的股份分开。他们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等权力。 (2)选择非英国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经理、董事会的成员等。 (3)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领土外进行,档案也不放在英国国内。 (4)不以英国电报、电讯等有关方式发布指标、命令。 (5)为应付紧急情况或附带发生的交易行为等特殊需要,该公司在英国境内设立一个单独的服务性公司,并按照核定的利润率缴纳公司税,以免引起英国政府的极端仇恨。 事实表明,法国斯弗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这些作法,十分正确有效。据报导,从1973年到1985年这几年期间,该公司成功地回避了英国应纳税款8137万美元。 在利用公司居所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人们还可以“信箱”或中间操作方式进行。“信箱”公司是指那些仅仅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及完成居住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由在其他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或分支机构都是指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和奖励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或者那些故意制造账面亏损,希望以后年度利润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和实体。这些公司和实体往往不仅在名义上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而且还有其他方法转移收入。中间操作与“信箱”公司不太一样,它是通过所得来源所在地或利润来源所在地与最终所得人或受益人中间设置一个中心机构。该公司机构通常设在避税港、自由港或拥有某些税收优惠规定的国家等地方。当该中心机构收入或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可用作再投资或作他用。“中间操作”公司的避税作用主要体现在取得股息、利息、汇利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方面,对有税收条约的国家来说,“中间操作”方法更为重要。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判定一个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是看它在本国有无住所,而判定就其全球范围所得负有缴纳公司税义务的居民公司居所的重要标准,是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特点。这是一个基于事实的标准,比如在英国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别国的居民公司,而在别国注册的公司则可能是英国的居民公司。事实上,一个公司在另一个管理权下被作为居民公司对待,并不妨碍根据控制和管理所在地(居所)的原则也将它作为居民公司对待。因而,居所避税意味着在有关国家中消除使之成为主要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象征。 居所转移,从财务上看,将一个公司的居所转移到低税或无税国一般是劳民伤财之举,一个企业真的想另谋新居,有许多东西是无法带走的,有些虽能带走但因拆装和运输成本太高而不合算。这就要在当地加以变卖,税务局就企业产生的资本利得而查定的大量税款,是企业必须缴纳的,除非公司有大量财务损失又冲抵资本利得。这一点有力抑制了高税国中的居民公司进行财政性移居。同样道理,也是这一点导致在移民过程中的伪造财务损失,而冲抵总资本利得来避税。总的看来,通过居所转移避税不易采取,有得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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