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13]10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03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留存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税款征收管理

  各地在确定征收方式时,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办理: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国税部门原来确定的征收方式不变;原属于地税管理户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地税部门原来确定的征收方式;原来地税部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地税部门原来核定的定额对其进行定额核定;原在地税部门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按照未达起征点管理。各级国税部门在定额核定时,要注意将营业额转换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准确核定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税收入库的地方级次确定依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申报方式

  在依法确定纳税申报方式时,应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原来在地税部门的申报方式,确定其采取网上申报、大厅申报或邮寄申报。对在地税部门已实行财税库银联网扣税的试点纳税人,需按规定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对选择采取网上申报的试点纳税人,需使用CA数字证书并和服务商签订CA认证服务协议,对需要网上办税软件运维服务的应和软件运维服务商签订网上办税软件运维服务协议。9月1日起,正常申报征收。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到大厅申报。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照税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截至2013年5月31日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上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1.对2013年5月31日以前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见附件3),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对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户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附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5)和《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6),由纳税人对缴纳营业税期间应税服务部分的营业额按规定进行确认。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确认情况,按照省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公告进行处理(具体公告另行下发)。

  (六)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的范围

  依照税法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指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要求

  (1)填报表格,报送电子数据

  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自行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7),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提供,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国税机关免费提供。

  (2)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①银行开户许可证;

  ②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③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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